鲁东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我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为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运转,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训等三方面内容。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主要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实验理论、技术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课一般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30学时以上且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

第五条 实验课培养方案是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院(部)制定,教务处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工作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院(部)必须按实验课培养方案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

第六条 各院(部)应根据实验课培养方案,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内容齐全的实验项目信息卡片。根据课程特点,每门实验课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实验比重,鼓励开展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实验考核。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一)理论课程中包含的实验部分,其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可根据实验部分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二)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原则上实验操作部分至少应占70%。评定成绩时,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70%之间。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合理确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尤其是平时成绩的评定内容和方式。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应提前写入实验教学大纲。各院(部)应对教师提出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进行认真论证、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和成绩计算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学生实验课不得缺席。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补做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指导和考勤记录,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按时上课。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爱护实验仪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办法,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章 毕业论文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践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应着重培养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理论研究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调查收集信息的能力;独立思考,认真钻研,进行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设计、计算、绘图能力;开展社会调查,进行综合概括的能力和实验安装、调整与测试的能力,包括实验数据分析与处理的能力;外文阅读、计算机应用能力;撰写实验报告、设计说明书、技术总结和论文的能力;语言表达、思辩能力。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包括选题、撰写、评阅、答辩等环节。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初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于第七学期完成选题工作,在当届毕业生离校前三周内完成全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突出应用性,切实培养学生的应用与实践能力,避免综述性论文。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可采取教师命题、校地(企)合作单位命题及学生自主命题等多种方式拟定。教师拟定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鼓励与科研任务相结合,强化学生科研能力或者引导学生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创新性实践,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的合作,鼓励相关单位特别是实习基地提供一定数量的命题,突出毕业论文(设计)的应用性;鼓励学生结合创新竞赛项目、毕业实习等环节自拟题目,并切实为他们创造实验条件。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鼓励以团队合作方式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题目,须经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每位同学必须参加总体设计,明确各自应完成的任务,独立撰写,并在论文(设计)中标明本人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的内容及其在整个课题中所占的分量。

第十七条 供选择题目数应达到参加选题人数的110%以上。文科类专业的选题应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实际需要相结合,反映学科的前沿问题、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理科类专业要与科技发展、经济发展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相结合,以实验性论文(设计)为主,其中与生产、实践(实验)相结合的应用性或实验性论文的选题数量不得低于选题总数的70%;工科类专业要做与生产、科研结合紧密、有实际工程背景的毕业设计。选题不得与往届雷同。选题结果经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变更题目,确实需要改变选题的,须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包括外聘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主动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或请人代替完成,否则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条 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前各学院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工作开始一周前制定答辩工作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数量应不超过当届本科生的2%。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推荐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由教务处组织评选和推荐。

第四章 实习实训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是使学生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获得实践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经验,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及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实习实训的内容包括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实习、生产实习、综合(专题)教学见习、教学实践与考察、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等。

第二十三条 实习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实习实训,均应制订规范的实习大纲。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习实训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实习实训基地应建立在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学院要按“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相对稳定、互利互惠”等原则,与实习单位协商,签订共建基地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和实习学生情况制订具体的《实习工作实施方案》,选派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思想作风正、责任心强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带队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考核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任何形式的教学实习都必须认真进行成绩考核与评定。成绩评定要客观、科学、合理、公正,原则上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名额以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0%为宜。凡参加本次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一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实习工作实施方案,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持有关证明按下列权限办理:一天内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不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由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实习结束后学院组织其重新补做;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地点)。凡未经校、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地点)或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结合实践教学实际,制订符合本单位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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