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07〕165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内以普通话作为会议、接待、电话、宣传、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语。

第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五条行政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基本能力,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国家的规定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

第六条提倡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都说普通话,上课、开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合必须讲普通话。毕业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的标准。

第七条校内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和教授普通话。

第九条将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有关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除古汉语及其他相关学科外,中文(汉语文)教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校园内各种标志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其中固定性标牌在制作前须将文字清样送校语委办,由校语委办组织专家审定后再行制作。

第十六条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

第十七条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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