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身心健康成长,成为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4-6%;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研究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项目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四部分组成。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鲁东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与山东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鲁东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山东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鲁东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4.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鲁东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由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校长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四部分组成,具体评审、管理按照《鲁东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10%、20%评定。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分为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突出的新生。

4.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研、文艺、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由校长直接提名。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奖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学校严格按照协议或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学校与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山东省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每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确定。贷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生不定期进行补助,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特困生的数量和困难程度确定资助的比例、等级和额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实行学费减免。根据鲁教财字[1999]63号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减免特困生学杂费管理暂行规定》,学费减免政策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执行,不超过应届学生的10%,减免对象和额度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相结合,对适于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本着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在助教、助研、实验室、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环卫绿化,治安保卫、教室管理、校办产业等方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设岗时间和岗位数量根据用工实际需要确定。工资标准考虑岗位的劳动强度、时间长短的同时,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有组织地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大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学校鼓励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一名特困学生,对学生从生活、学习和思想上进行全方位的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爱心超市”,借助超市形式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学校动员校内及社会各界具有爱心的个人和单位捐助衣物、书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持学校发放的爱心卡到超市以象征性价格选购物品。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校、院、班三级结合,层层管理”体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管理;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成员、辅导员、班主任等;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鲁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9月-10月,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新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每学期,学生工作处对全部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学生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和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校、院、班三级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评选;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高消费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烟台师范学院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